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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公布医疗美容行业违法典型案例


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肇庆市卫健局等十部门联合强化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医疗美容行业诊疗秩序和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举一反三,加强行业警示教育,推动社会共治,现选取一批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案例1 肇庆市**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反映,对肇庆市**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举办的“跨年直播夜”网络直播促销活动,在直播中发布广告,推销丰胸医疗美容服务。该广告未经审查,且广告中存在直播人员脱衣摸胸等低俗动作以及挑逗性言语等违法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肇庆市**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8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肇庆**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22年8月,市卫健局卫生监督员对肇庆**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该公司“健康管理中心”时发现,当日在现场上班的杨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肇庆**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杨某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卫健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肇庆**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肇庆**医院逃避缴纳税款案

2022年12月,肇庆市税务局在专项工作排查中发现肇庆**医院存在应税收入申报而申请免税收入、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而没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形式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逃避各类应缴纳税款共31.04万元。肇庆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各类应缴纳税款共31.04万元予以追缴入库,并处罚款11.92万元


案例4 肇庆**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

2022年12月,肇庆市税务局依法对肇庆**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立案检查。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收入未进行账务处理,未申报收入和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列入免税销售额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政策法规,造成少缴各类税款14.74万元,肇庆市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并处罚款5.83万元


案例5 封开县**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封开县**保健服务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墙上悬挂印有“华佗在世 医术精湛”“悬壶济世 妙手仁心”“仁心仁术 医德高尚”“医术医难疾 救世乐万家”“再现华佗医术”“妙手扶桑梓 高医攀新峰”等涉及医生医术精湛、赞誉内容的8张锦旗和内容含有“减少疾病”“辅助治疗”等字样的9张宣传板画作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资质,当事人及其员工均未取得医生资质。当事人以“华佗在世 医术精湛”等涉及医生医术精湛、赞誉的内容和含有“减少疾病”“辅助治疗”等字样的内容对其提供的按摩调理、推拿调理、拔罐调理、艾灸调理、泥灸等养生保健服务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肇庆高新区**诊所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肇庆高新区**诊所开展日常检查,在当事人诊所注射室内的药品柜中发现有一批50ml、1ml“铁山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均已超过失效日期。经查,当事人将涉案医疗器械放在诊所注射室内的药品柜中,没有表明“失效”状态的明显标识,与正常在用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同一柜体内,存在使用风险,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涉案的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广宁县胡**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发现当事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向顾客提供按摩、洗脸服务并收取费用,向顾客提供按摩、洗脸服务时使用的“维一植物精油”等四种化妆品,均无法提供购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其经营场所处放有宣传牌中含有“全市最低价”的广告用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广宁县**美容院虚假广告案

2022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落地窗户上张贴的三张保健食品广告贴纸中没有相应的广告批准文号,店内张贴广告内宣传的推拿、刮痧和拔罐的作用为活血化瘀、清热消肿、止痛消肿、散寒 、祛风除湿、散结拔毒、退热等等。经查,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宇航口服液”“益压康片”和“糖定康片”广告,在推拿、刮痧和拔罐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与提醒

上述案例警示美容行业市场主体:

应举一反三,自查自纠,

进一步强化依法合规经营责任意识,

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专业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资质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不得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制造容貌焦虑、歧视女性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明星等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上述案例提醒患者或消费者:

医疗美容是特殊的医疗服务,

应当慎重选择,

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防范非法医疗美容的各种经营陷阱,不到美容医疗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和场所接受所谓“轻医美”等医疗美容服务。


——不轻信违法广告宣传和虚假营销宣传的误导。


——“是药三分毒,用械三分险”,如果选择医疗美容服务,一定要在有医疗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使用有合法资质的医药产品,且保留完整的病例记录和付费凭证。


——遵守医疗规则,尊重医护人员,合法解决医疗美容服务纠纷,拒绝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发现涉嫌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民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素材来源:广告科

编辑 梁海贤

二审 肖宇程

三审 兰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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